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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屋内设施损坏判决维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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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他人使用多年后,房主于合同到期日收房时,以其房屋内设施损坏与丢失为由,向承租人提出索赔请求。而承租人提出房屋已装修数年,使用中的自然损耗应由房主自行承担。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相应维修,并赔偿相关损失。
    2007年10月,市民江某将房屋租与沈某使用。据江某称,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房屋内设施和物品可供沈某使用,沈某对承租房屋内所有设施和物品负有妥善保管和维护责任,如有损坏,沈某应及时维修和赔偿。江某与沈某代理人在今年3月28日合同到期日共同到租赁房屋现场,由于沈某没有按合同对房屋内的设施及物品进行维修,所以江某虽收取了钥匙,但不认可与沈某办理了交接手续,接收了房屋。随后,江某诉至法院,提出要求沈某返还其房屋内原有的沙发、椅子等家具;恢复或赔偿租房期间丢失和损坏的各类设施;交纳供热费、租金等8项诉求。
    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沈某并不认可,他提出,他租用原告的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设施损坏,损坏的原因分为自然损耗和人为损坏,自然损耗的设施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原告所述丢失的物品及损坏的设施,沈某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返还和维修义务,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不予认可。此外,沈某已在合同到期时向原告交还房屋,不应再承担交还房屋后的各项费用。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真实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当初向被告交付的房屋中有座柜及椅子,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因未写明数量,被告可按一件承担返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其他物品,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交付给被告,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维修、恢复的责任,可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认定。考虑原告装修至今已近7年之久,使用过程中有自然损耗,故原告要求将地面全部更换,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将有裂痕的瓷砖进行更换。原告要求被告修复邻居的受损墙面,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1年3月28日期满,且原告于当日接收了房屋钥匙,房屋已由其管理,双方租赁关系已经终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3月至11月租金,交纳2011—2012年供热费及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抽油烟机、灶具、排风扇损失,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更换防盗门、马桶、损坏的纱扇、损坏的地砖,维修下水管道、吊柜门、房屋墙面、踢脚板及已损坏的电器插座、开关等;返还原告座柜和椅子各一件;赔偿原告抽油烟机、灶具损失500元及排风扇损失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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