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合同纠纷 >> 文章正文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近年来,特许经营业务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所涉及的行业不断拓宽,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但同时相应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不少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为“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第三级案由,从而把特许经营纠纷与其他经营纠纷区分开来。为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日前我院对2008年以来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71件,其中2008年8件,2009年23件,2010年25件,2011年15件,增长态势明显;共审结69件,其中调解20件,撤诉29件,调撤率达71.01%。这些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的行业领域不断拓宽。已经由酒店、餐饮、服装等传统行业扩展到医药、房地产、超市零售、计算机等各行各业,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领域。二是特许人为被告的案件相对较多。在已受理71件案件中,被告为特许人的案件有41件,占案件总数的57.75%。三是与社会民生关系密切。有35件案件的被特许人为自然人,占49.29%,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

  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适用存争议。我国目前尚无专门规范特许经营业务的法律,主要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加以规制,其中哪些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哪些属于管理性规定,并不明确。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两店一年”(两个直营店且经营一年以上)的资质,并且应当进行备案。诉讼中,很多当事人便以特许人不具备上述资质,并且没有进行过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对该诉请可否支持,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2.合同履行问题多,裁判标准难统一。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除了拖欠加盟费等与一般合同类似的债权债务纠纷外,比较常见的问题有因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进行信息披露,被特许人可否以涉嫌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合同提前解除后被特许人可否要求部分退还加盟费;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进行特许经营;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等,其中许多问题均存在一定争议。

  3.行政监管不到位,误导宣传较普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备案、信息披露、宣传推广等都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许人不具备资质盲目开展特许经营,在宣传过程中夸大宣传、误导性宣传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因此被追究相应行政责任的却十分鲜见,反映出相关行政部门对这一行业领域的监管尚未给予充分的重视。

  4.专业认识待提高,开展业务缺谨慎。法律文本中特许经营与生活中人们理解的“加盟”是有较大差别的。但诉讼中发现,日常交易中不少当事人对特许经营行业并不具备清晰明确的认识,很多人无法区分特许经营与销售代理、知识产权许可以及连锁加盟等之间的关系,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的认识。

  三、对策与建议

  1.完善立法规定,为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特许经营涉及合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法律领域,亟须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例如可以在合同法中,将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为有名合同。同时在具体内容方面,鉴于特许经营行业的实际情况,应当赋予违约方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在保护特许人知识产权和合同利益的同时,更加关注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的保护,从而平衡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的市场支配力。

  2.加强司法应对,为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针对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明确、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强化各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如针对争议最大的合同效力问题,建议明确:(1)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虽然列举了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但并未否认非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特许人拥有未注册商标对合同效力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特许人的经营资质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决定性影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经营资质的规定是为了提高商业特许经营的准入门槛,规范市场秩序,但是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市场主体以特许人身份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不必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障碍,进而导致合同无效。(3)信息披露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应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被撤销,应具体分析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对特许人做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策构成实质性影响。

  3.强化行政监管,为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特许人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的治理,净化特许经营行业的市场环境。同时,积极做好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严格特许经营的准入门槛,禁止不具有资质的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4.延伸审判职能,为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针对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不规范,社会公众甚至是从业人员对特许经营认识模糊的现状,进一步积极发挥审判延伸服务职能。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对特许经营的认识,既要看到特许经营业务的利益空间,又要看到背后存在的风险,帮助投资者形成正确的认识,做到理性加盟;另一方面加强与特许经营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在定期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的同时,探索委托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参加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以及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
·宝安区法院通讯录
·宝安区法官名册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
·安居房绿本房也可以转让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处理涉..
·签订《买方主体变更确认..
·销售员不应当对未收回的..
·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探..
·法院判定安置房购买权转..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