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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涨价卖方悔法院判决应继续履行最初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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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涨价卖方悔

案情回放:去年1月8日,张某与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将位于南岸某小区的房屋卖给王,房款为8.5万元,双方约定了交款方式和时间。另外还约定,交完款后,张将“两证”交给王。签合同后,王按规定支付了部分房款。期间,张见市价已涨到12万,要求加价,被王拒绝。去年9月22日,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3000元。

  法院判决:双方应继续履行最初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

  法官提醒:双方当事人所签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在房屋买卖中,双方都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谁也不能准确预见到房价的涨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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