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执行成功案例
公司法律风险管控
经济合同纠纷
货款纠纷
刑事辩护
专利商标律师
二手房屋买卖
离婚继承
债权债务纠纷
宝安律师简介
宝安律师诉讼指导
宝安律师新闻
收费标准
破产清算
交通事故
软件公司法务治理和保护
劳动、工伤
常用法规
股权转让
建筑工程律师
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
律师见证
深圳宝安律师离婚诉讼课堂
房产租赁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用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 站内搜索 ::
标 题
内 容
:: 点击排行 ::
·
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
·
宝安区法院通讯录
·
宝安区法官名册
·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
·
安居房绿本房也可以转让
·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处理涉..
·
签订《买方主体变更确认..
·
销售员不应当对未收回的..
·
中介费是否需要支付,探..
·
法院判定安置房购买权转..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