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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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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

[深中法200688)号]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举证责任问题

    1 劳动者称系被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辩称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则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

    2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有关劳动者考勤情况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相应调整。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对货款回收的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负担;如劳动者不能证明货款已收回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提成的,不予支持。

    4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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